發(fā)文文號:國稅函[2009]90號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09-02-05 點擊: 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對部分項目繼續(xù)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凡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4.07.01日起此條款中“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修改為“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guī)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ㄒ唬┮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注: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自2014.07.01日起此條款廢止?!?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