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隨他山小編一起來看看2018年證監(jiān)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
01
一、 虛假陳述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
(一)金亞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
本案系一起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和業(yè)務、偽造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fā)行(IPO)核準。上市后,金亞科技虛增2014年利潤約8,049萬元,虛增銀行存款約2.18億元,虛列預付工程款約3.1億元。2018年3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金亞科技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至90萬元的罰款(對周某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2018年6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將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fā)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在對金亞科技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按要求執(zhí)行貨幣資金的函證程序,銷售與收款循環(huán)函證程序不當,未關注重大合同的異常情況,采購與付款函證程序不當,3.1億元預付工程款的審計程序不當。2018年8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立信所業(yè)務收入90萬元,并處以270萬元的罰款;對金亞科技2014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欺詐發(fā)行、財務造假嚴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始終是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執(zhí)法的重中之重。
(二)華澤鈷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資金占用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掩蓋資金占用的事實,指使上市公司違規(guī)披露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成都華澤鈷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澤鈷鎳”)累計發(fā)生向關聯(lián)方提供資金的關聯(lián)交易8.9億元、30.4億元、14.9億元,關聯(lián)方資金占用余額達13.3億元。為掩蓋關聯(lián)方長期占用資金的事實,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等人先后通過虛構采購合同、虛構代付業(yè)務、憑空進行票據背書等違法手段,將37.8億元無效票據入賬充當還款。2018年1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華澤鈷鎳作出行政處罰,對華澤鈷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90萬元罰款(對王某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2018年8月,將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信證券作為華澤鈷鎳2013年、2014年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和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華澤鈷鎳恢復上市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13年度和2014年度持續(xù)督導工作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2018年6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國信證券及其相關從業(yè)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于國信證券保薦業(yè)務行為,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相關從業(yè)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于國信證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yè)務行為,責令其改正,沒收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yè)務收入600萬元,并處以1,800萬元罰款;對相關從業(yè)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能實施有效程序對公司舞弊風險進行識別,未對應收票據余額在審計基準日前后激增又劇減的重大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yè)懷疑及時識別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未對詢證函回函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實施的審計程序不足以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2018年12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從業(yè)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業(yè)務收入130萬元,并處以390萬元的罰款;對簽字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部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缺位、內控管理混亂,違法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三)昆明機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為避免暫停上市連續(xù)三年實施財務造假
本案為上市公司自揭多年來財務造假、信披違規(guī)事實的典型案件。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明機床”)于2013年至2015年通過跨期確認收入、虛計收入和虛增合同價格等方式虛增收入4.83億元,虛增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營業(yè)收入金額分別占公開披露的當期營業(yè)收入的19.44%、13.98%、20.82%。;通過少計提辭退福利和高管薪酬的方式虛增利潤2,961萬元;通過設置賬外產成品庫房、虛構生產業(yè)務等方式多計各期營業(yè)成本、少計存貨。2013年至2015年年報虛假記載。2018年2月,證監(jiān)會對昆明機床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昆明機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款。
2018年2月,證監(jiān)會對昆明機床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及財務總監(jiān)3人作出市場禁入,對時任董事長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總經理和財務總監(jiān)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7年5月23日,昆明機床因2014年至2016年連續(xù)3年虧損,公司股票被實施暫停上市。2018年4月28日,昆明機床披露了經審計的2017年審計報告,2017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50億元)、凈資產(-3822.10萬元)仍為負值。2018年5月22日,上交所作出自律監(jiān)管決定書《終止上市決定》,昆明機床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產觸及相關指標被暫停上市后,公司凈利潤、凈資產仍為負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4.3.1條、14.3.3條和14.3.16條規(guī)定,決定終止昆明機床股票上市。
本案的查處表明,財務造假和信披違規(guī)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市場各方要以此為鑒,高度自律,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四)長生生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本案是一起涉及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合規(guī)性信息披露問題的典型案例。2018年7月,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生生物”)問題疫苗事件發(fā)生。經查,長生生物存在以下證券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guī)定披露子公司百白破疫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全面停產并召回已簽發(fā)疫苗的相關情況;二是未披露公司狂犬疫苗GMP證書失效及重新獲得該證書等重大事項;三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報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8年12月,證監(jiān)會對長生生物及18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長生生物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政總監(jiān)、研發(fā)總監(jiān)、銷售總監(jiān)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至30萬元罰款。2018年12月,證監(jiān)會對長生生物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2019年1月14日,長生生物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深證上[2019]23號),2018年10月16日,長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違法違規(guī)生產疫苗,被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處罰沒91億元等行政處罰。上述違法行為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情節(jié)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觸及了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本案的查處表明,證監(jiān)會對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市場主體“零容忍”。上市公司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誠信經營、切實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五)山西三維環(huán)保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環(huán)保信息披露違法
本案為證監(jiān)會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整治上市公司環(huán)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件。2018年4月,媒體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西三維”)污染問題的報道引起社會關注。經查,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維因污染環(huán)境受到環(huán)保部門七次行政處罰,涉及罰款金額共計2,858,448.00元,日常生產經營存在多次排污超標,上述信息均未在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2018年6月,山西證監(jiān)局對山西三維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山西三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上市公司必須切實擔負起保護環(huán)境的社會責任。證監(jiān)會將始終保持對環(huán)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高壓態(tài)勢。
(六)龍寶參茸報送虛假申請文件案——擬IPO企業(yè)“帶病申報”
本案是一起擬IPO企業(yè)信息披露違法典型案件。2014年3月,龍寶參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寶參茸”)提出IPO申請。監(jiān)管部門對IPO企業(yè)現(xiàn)場核查發(fā)現(xiàn),龍寶參茸信息披露存在疑點。經查,龍寶參茸招股說明書中關于經銷模式的描述存在重大遺漏,未披露涉及銷售風險轉移和提供擔保事項的經銷合同簽訂情況,銷售的部分野山參所附鑒定證書與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不完全相同。2018年8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龍寶參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對龍寶參茸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至20萬元罰款。
本案警示企業(yè)不得“帶病申報”,對于心存僥幸的,監(jiān)管部門將堅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七)銀信評估未勤勉盡責案——評估機構執(zhí)業(yè)程序不到位、發(fā)表意見不準確
本案系證監(jiān)會對評估機構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進行處罰的典型案例。2014年5月至10月,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簡稱銀信評估)在對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評估時,未勤勉盡責,存在未對相關協(xié)議給予適當關注并實施有效評估程序、評估底稿收集不完整等違反《資產評估準則》的行為,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2018年11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銀信評估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銀信評估改正,沒收評估業(yè)務收入100萬元,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銀信評估法定代表人、簽字評估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各類中介機構應當恪守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樹牢合規(guī)意識,切實做到勤勉盡責。
02
二、 操縱市場案件
(八)北八道操縱市場案——利用杠桿資金短線操縱“次新股”
本案系一起籌集巨量資金、使用眾多賬戶炒作“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2至5月,北八道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北八道”)及其實際控制人組織操盤團隊,通過多個資金中介籌集數(shù)十億資金,利用300多個證券賬戶,采用頻繁對倒成交、盤中拉抬股價、快速封漲停等手法操縱“張家港行”、“江陰銀行”和“和勝股份”等多只次新股,合計獲利9.5億元。2018年4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北八道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北八道違法所得466,894,890.32元,并處罰款2,334,474,451.6元;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0萬元至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北八道法定代表人林慶某、時任北八道控股股東林玉某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北八道總經理、配資業(yè)務負責人李某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本案的查處,打擊了利用杠桿資金短線操縱“次新股”行為,維護了市場秩序。
(九)阜興集團、李某合謀操縱大連電瓷股票案——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信息優(yōu)勢內外勾結操縱市場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信息優(yōu)勢勾結市場機構合謀操縱市場案。上海阜興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阜興集團”)在取得大連電瓷控股權后,與李某合謀,通過控制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發(fā)布節(jié)奏和內容,利用資金優(yōu)勢操縱“大連電瓷”股價。2018年7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阜興集團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對阜興集團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李某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40萬元至60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部分上市公司與市場機構勾結,非法操縱信息披露內容和節(jié)奏,嚴重破壞市場定價功能,證監(jiān)會對此始終予以嚴厲打擊。
(十)陳某操縱國債價格案——首例交易所債券市場國債價格操縱案
本案系一起在交易所債券市場操縱國債價格的違法案件。陳某在“國債1507”等5只國債的交易中頻繁互為對手方交易,累計對倒117次、抬高收盤價,以操縱形成的價格通過國債質押式回購業(yè)務超額融入資金,降低融資成本。2018年6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陳某作出行政處罰,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操縱債券價格的行為干擾市場供需關系,破壞正常的價格形成機制,依法應予以懲處。
(十一)廖某操縱市場案——股市“黑嘴”借助自媒體薦股實施操縱市場
本案系一起借助互聯(lián)網短視頻等形式公開薦股并從中牟利的“黑嘴”案件。廖某是知名財經媒體的嘉賓主持,同時通過其經營的“愛股軒”APP等平臺發(fā)布薦股視頻,積累了名氣和受眾。廖某在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zhí)業(yè)資格情況下,利用自身影響力,在微博、博客上公開評價、推薦股票。在薦股前先行買入,然后推薦他人買入,并在股價上漲時迅速賣出,牟取短期價差。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46次操縱39只股票。2018年4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廖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處86,209,547.68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再次對股市“黑嘴”通過“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市場敲響了警鐘。
(十二)任某操縱市場案——嚴懲資本市場屢查屢犯違法主體
本案系一起屢查屢犯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件。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某成、任某斌控制、使用上海任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員工和融資方名義開立的11個證券賬戶,在大宗交易平臺接盤股票后,通過操縱手法抬高“南威軟件”等6只股票價格,隨后以高價賣出前期買入的股票,獲利753萬元。2018年9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任某成、任某斌作出行政處罰,對任某成、任某斌操縱“黃河旋風”、“*ST毅達”的行為,沒收任某成、任某斌違法所得7,543,870.49元,并處以22,631,611.47元的罰款,其中處任某成罰款18,105,289.18元,處任某斌罰款4,526,322.29元;對任某成、任某斌操縱“海航控股”、“南威軟件”、“迪馬股份”、“杭電股份”的行為,分別處以1,500,000元罰款,合計6,000,000元,其中處任某成罰款4,800,000元,處任某斌罰款1,200,000元。這是任某成第三次因操縱市場領到罰單,前兩次已被罰沒3.4億元。
本案的查處表明,對于屢罰屢犯、恣意擾亂市場秩序者,監(jiān)管部門將緊盯不放,嚴肅查處。
(十三)文某等操縱眾益?zhèn)髅焦蓛r案——新三板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操縱本公司股價
本案系一起操縱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典型案件。湖南眾益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眾益?zhèn)髅剑嶋H控制人、董事長文某在籌劃公司重組時,為使股價達到自己預期價位,通過聯(lián)合買賣、連續(xù)買賣、發(fā)布虛假信息等多種手法操縱本公司股價。2018年4月3日,證監(jiān)會依法對文某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表明,新三板市場的參與主體要依法合規(guī)參與市場活動,自覺維護新三板市場正常秩序。
(十四)王某操縱市場案——嚴肅查處積聚市場風險的惡性操縱案件
本案是一起操縱“次新股”的典型案件。2017年1月至6月,王某控制使用“謝某微”等344個證券賬戶,以3-5倍杠桿籌集20億余元資金,采取集中持股優(yōu)勢和資金優(yōu)勢連續(xù)拉抬、對倒成交等異常交易手法,輪番炒作“清源股份”等3只股票,導致相關股價暴漲暴跌。2018年10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王某違法所得346,324,980.52元,并處以1,042,974,941.56元的罰款,同時對王某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本案的查處表明,部分投資者借用民間配資等高杠桿資金操縱股價,證監(jiān)會對此始終密切關注,依法嚴肅查處操縱市場的行為。
03
三、 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
(十五)王某等內幕交易漢鼎宇佑股票案——上市公司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內幕交易案。2016年2月至10月,漢鼎宇佑互聯(lián)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漢鼎宇佑”)在籌劃收購漢鼎宇佑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的過程中,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及關聯(lián)公司高管楊某等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提前大量買入公司股票。2018年7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王某處以40萬元罰款,對楊某處以20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證監(jiān)會始終保持對內幕交易的監(jiān)管高壓態(tài)勢,警示上市公司內部人和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律己慎行,切勿逾越法律底線。
(十六)胡某等內幕交易維格娜絲股票案——銀行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從事內幕交易
本案系一起銀行從業(yè)人員傳遞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典型案件。2016年5月,維格娜絲時裝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格娜絲”)擬以現(xiàn)金方式收購某服裝品牌及相關資產和業(yè)務,并就該事項向招商銀行南京分行申請貸款。銀行授信審批部副總經理某、南京江寧支行工作人員樊某分別參加授信審批及融資方案討論會。2016年8月,胡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賬戶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交易維格娜絲股票,于某等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特定關系和聯(lián)絡接觸的多人大量交易該股。2018年8月,證監(jiān)會對胡某等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胡某違法所得82,980.15元,并處以248,940.45元的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銀行等從業(yè)人員利用因履行崗位職責獲取的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股票,構成內幕交易。
(十七)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從業(yè)人員及其親屬共同實施“老鼠倉”被刑事追責
本案是證監(jiān)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刑事判決認定“老鼠倉”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時任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多次登錄公司交易管理部查詢賬號,知悉華夏基金股票類基金產品投資信息后,伙同其親屬利用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涉及股票375只,累計交易金額8.78億余元,非法獲利1774萬元。2018年3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某及兩名親屬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共同犯罪。
本案的查處表明,基金從業(yè)人員“老鼠倉”嚴重破壞行業(yè)發(fā)展的誠信基礎,侵害投資者權益,證監(jiān)會對此始終保持執(zhí)法高壓態(tài)勢。
(十八)劉某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私募基金從業(yè)人員“老鼠倉”遭嚴懲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從業(yè)人員合謀實施“老鼠倉”的典型案例。劉某為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凡得基金)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劉某等人利用職務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產品的未公開信息,共同控制使用劉某證券賬戶實施“老鼠倉”交易。2018年6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劉某等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萬元罰款,其中對劉某處以七十萬元罰款;對楊某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對李某處以十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私募機構及從業(yè)人員必須樹立合規(guī)守約意識,不得突破法律底線,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04
四、 欺詐發(fā)行公司債券案件
(十九)五洋建設欺詐發(fā)行公司債券案——首次對欺詐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系證監(jiān)會對欺詐發(fā)行債券行為行政處罰的首起案件。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洋建設”)為了符合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條件,將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后少計提壞賬準備,騙取了債券發(fā)行核準并多次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fā)行。此外,五洋建設還存在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年報、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審計機構變更事項等違法行為。2018年7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五洋建設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14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至60萬元罰款。
本案的查處表明,企業(yè)通過交易所債券市場融資必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守法誠信是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
05
五、 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案件
(二十)曹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嚴肅查處通過互聯(lián)網、自媒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本案系一起利用自媒體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的典型案件。2017年11月20日,曹某在無權威來源、未盡核實義務情況下將微信好友轉來的《2018年金融機構會議紀要》改編成《金融機構和房企在證監(jiān)會開閉門會》并通過其運營的“山石觀市”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和市場影響。2018年1月,證監(jiān)會依法對曹某作出行政處罰,對曹某責令改正,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本案的查處充分警示市場參與者,新媒體不是法外之地,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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